“总体方案”关于海南自贸港和横琴合作区的差

2023-10-18 3885 萧古陵 澳门日报

 一、引  言

 海南自由贸易港(Hainan Free Trade Port)的前身是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设立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面积最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二○二○年六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向全国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已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直接升级为“自由贸易港”。

 必须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非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的“海港”,而是整个岛全部成为特殊经济开发领域,是一个新型、独特的经济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于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被国务院批准设立。它是在二○○九年十一月廿五日设立的原珠海市横琴新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总面积为106平方公里,其地理範围覆盖二○一五年四月廿一日建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平方公里)。

 横琴合作区完全不同于此前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横琴新区、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它是在遵循“一国两制”原则下,由粤澳双方本着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理念、新思维,进行深度合作,设立一个创新体制,并在其领导下共同建设的特别区域。

 二、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

 的比较研究

 虽然海南自贸港和横琴合作区都是在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升级设立的,但是由于两者各自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历史文化背景、地理位置及地理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谋划设立海南自贸港和横琴合作区时,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深入调研、比较分析、统筹部署,最后科学地制订总体方案。这样,出台的总体方案才能做到区别对待,具有针对性、接地气。

 经仔细比较分析《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出两者在许多方面的差异。

 (一)制订规範性文件的必要性、目的及根据不同。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序言”明确了制订总体方案的必要性。总体方案阐述:“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是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根本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品质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选择,是支援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为。”总体方案还阐明制订的根据和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在“总则”第一条阐明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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