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澳门国安法”的探讨

2022-05-11 3823 王峪台 澳门日报

 国家安全是全国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的认识经历了传统国家安全观、新国家安全观,到现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过程,表明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内涵的认知不断深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对履行澳门基本法所赋予的宪制责任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责无旁贷。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顺利,法制规範越来越丰富,已经形成以《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国安法”)为核心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体系。因“澳门国安法”早在二○○九年就在澳门立法会获得通过,《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二○年通过,两相比较后发现“澳门国安法”应参照《香港国安法》及时修改和完善。

 一、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香港国安法》第三章第二节的名称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该节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国家政权”不仅包括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还包括执政党机关。因为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虽然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基本法第五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五条都对此明确规定,但是特别行政区不得出现破坏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国家宪法第一条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具有拘束力,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就针对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而言,该条款的效力是直接的,可直接实施。但该条款对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不能直接实施,“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并不能直接约束公民,国家不能依据宪法直接要求公民履行任何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必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进行具体化后,才构成对公民的约束。”故此,上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居民而言是间接实施,即原则上是通过本地立法来要求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也说明国家宪法中的“两制”规範并不是都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是其实施的方式与“一国”规範不同——前者是遵守,而后者是执行(适用)。《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落实了宪法的上述条款。“澳门国安法”第三条的名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没有把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作为保护的对象。因此,“澳门国安法”有必要借鑒《香港国安法》,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明确规定禁止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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